|
穗知〔2008〕29号
《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2008年度政府规章制订项目。目前《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经过与亚组委、市法制办、工商局、版权局等部门多次讨论、修改,并经专家论证形成意见征求稿。为扩大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使有关规定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公开征求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制定必要性
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把握和统筹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各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以确保第16届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并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借鉴北京奥运会和深圳大运会的经验,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对亚运会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规章》共二十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措施等。
三、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规定》的制定将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分工和责任,明确界定什么是属于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侵权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便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维权,鼓励公众对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四、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08年7月7日至8月7日
五、提交意见的途径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在 广 州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http://www.gzipo.gov.cn/web/)或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gz2010.cn)点击有关链接,查阅《规定》全文。相关意见可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直接发送或邮寄给我局政策法规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2号12楼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630;电子邮箱:zscqjfgc@gzst.net.cn;联系电话:38259543,38288605,传真:38259543),提交意见者可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听取意见。
六、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将按要求汇总公开有关公众意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等工作。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亚运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亚组委)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第四条 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是指: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十六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广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四)第十六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理念(主题)、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广州亚组委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开闭幕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创作成果;
(六)涉及第十六届亚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七)第十六届亚运会火炬、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八)其他与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
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亚奥理事会或广州亚组委授权使用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有关作品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器材采购等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的名称中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六)明知具有上述侵权行为的,为其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七)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的制作、设计、代理和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发布涉及亚运会知识产权广告,应当查验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侵犯亚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商业秘密、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亚运会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亚运会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公安、城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广州亚组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移送、接收、通报的衔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案件或第一个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进行现场勘验,可以采用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检查,可以登记、封存或者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四)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与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
(三)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四)消除相关物品上违法的标识或标记,违法标识或标记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五)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0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