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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同城化政府法制合作框架协议
【字体:  】        2010-05-08 14:56      来源:

 

  广佛都市圈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核心区域,强化广州、佛山两市的同城效应,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全面提升广佛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携领珠江三角洲地区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为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胆创新,通过完善政策法制环境,促进广佛同城化新一轮大发展,整合广州、佛山两市法制机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共同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广州市法制办、佛山市法制局经协商一致,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合作签署本框架协议。

  一、建立共同构建法治政府的合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强交流合作,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及时通报本市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重大举措。定期举行法治政府建设经验交流会,互相交流推进依法行政成功经验,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建立促进规则一体化机制

  (一)建立两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按经济一体化和规则协调的要求,对市场准入、人才引进、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废止或者修改,消除阻碍广佛同城化的制度壁垒,保持两市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协调、对接机制。在制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等涉及两市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征求对方意见,必要时可联合制定,以保持同步对接。收到有关两市共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确定协调一致的审查意见。加快广佛同城化中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问题的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进行交换备案。

  (三)建立行政立法通报制度。广州市制订年度立法计划、起草行政立法应及时向佛山市法制局通报,征求其意见。鼓励佛山公众积极参与广州市行政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其他业务合作机制

  (一)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和备案登记事项。互相通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两市合作共同探索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制度。

  (二)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对管辖、职能冲突等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力度和行政执法合作。共同探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方面保持一致。

  (三)建立共同法律事务、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通报、交流制度。两市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共同法律事务、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案情和处理情况。对于涉及两市的同一法律事务,应当及时沟通,确定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意见,或者联合出具法律意见。定期召开重大疑难案件分析交流会,分析、评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情况,交流办案经验,提高两市法律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建立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合作和课题研究成果共享机制。加强两市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合作,对两市同城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法制课题展开理论研究合作。建立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成果共享制度,着力课题成果转化利用,为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理论支撑。

  四、建立资源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制订两市政府法制机构干部交流计划,定期选派干部相互交流挂职锻炼。积极组织开展干部相互学习考察,交流工作经验。联合开展法制工作培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二)建立政府法制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两市政府法制网建立相互链接。及时交换、共享简报等内部刊物。通过网站、内部刊物及时互相通报工作动态、成果等法制工作信息。

  (三)建立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建立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等专家资源由两市政府法制机构共享、共用,积极促进专家参与法律事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五、建立联席协调机制

  建立广佛政府法制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两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两市政府法制合作事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两市政府法制合作的重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两市政府法制机构指派具体处室及专人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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