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明场
(2009年4月24日)
尊敬的李荣灿副市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对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审批事项的多少、审批时间的长短、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朱小丹书记专门指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系重大,要说干就干,务求实效”;张广宁市长要求:“各单位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要大胆以先行先试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今年3月初,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并印发了《广州市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启动了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的动员大会,对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充分表明了市政府对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决心和力度。下面,我就如何深入开展好这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自1999年以来,我市分别于1999年、2002年和2006年开展了三轮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共对2700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了689项(占26%)、停止实施186项(占7%)、改变管理方式(即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施)214项(占8%),不列入行政审批(即属于事后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的)795项(占29%)。经过清理,我市保留的审批事项共816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556项,非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全市审批事项共精减了70%,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大幅度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我市还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清理后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求审批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办事“窗口”前或服务大厅里设立咨询岗位、印发办事指南小册子以及在墙上公示栏、电子滚动公示栏、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等方法,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条件、时限;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审批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申请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前三轮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我市还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周期过长、审批环节繁琐、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批事项过多。一是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陆续取消、调整了一大批审批事项,如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三批共取消、调整了1806项审批事项, 2007年10月,国务院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取消、调整了186项审批事项;省政府在2004年前开展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取消、调整了1404项审批事项,2008年10月,省政府又开展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认和调整了55项审批事项。这些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虽然已经向社会公布,但部分审批部门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该取消的没有取消、该调整的没有调整。二是部分审批部门在我市前三轮改革取消、调整了部分审批事项后,出于维护部门权力、利益等狭隘因素的考虑,将部分取消和调整的事项以“备案”、“核准”等名义保留,变相进行审批。三是部分审批部门将一个审批事项的条件、环节单独罗列出来,自行增设为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四是部分审批部门对于经过前三轮改革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不能行之有效地利用,行之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服务,导致部分审批事项处于“休眠”状态。以2007年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为例,全市49个部门和机构共有行政许可职能556项,而该年内实际实施的许可事项只有318项,也就是说有43%的许可事项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二)审批环节过多。审批环节严谨、规范,才能够提高审批效率,节约成本。但目前我市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一是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还不能做到“一门受理、体内循环、限时办结”。比如一个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审批部门不直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而要申请人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跑,这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而且拖延了办理的时间。二是部分审批部门相互以对方的审批结果作为自己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互为前置、互相推诿,让申请人无所适从。三是部分审批部门在法律、法规对审批的条件、方式、时限、程序等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往往审批的时间过长、要求提供的资料繁琐,而且审批结果也不向社会公开,导致审批权被滥用。四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对同一事项,不同的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交叉、重复审批,多头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审批事后监管不力。部分审批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审批权力与责任脱离的现象,一方面体现在对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约束,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对审批之后的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管,往往是一批了事。比如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外广告,由于审批部门缺乏有效监管,这一类户外广告在我市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也给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城市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往往会引起相当大的矛盾和纠纷,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像这类由于后续监管不力而引发的诸多问题还有很多。
上述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活力,阻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同时也增加了审批工作人员借审批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机率,给权力腐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势在必行。
二、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全面清理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精简50%审批事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完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升审批质量和效能的改革目标。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审批事项。在全面清理审批事项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和要点:
第一、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审批事项的决定。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我们要坚决予以取消、调整;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在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要求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审查、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考核的审查、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审批事项等,一律予以取消、调整。
第二、根据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取消、调整审批事项。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设置的审批事项,虽然国务院、省政府没有取消、调整,但从我市多年来的审批实践看,凡是违背合理原则的事项也应当予以取消、调整,比如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审批事项等。判断一个审批事项是否合理,一要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是否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二要看是否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三要看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以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为指导原则,进一步取消、调整审批事项。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设置的审批事项,虽然国务院、省政府没有取消、调整,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出发,对于政府通过审批、备案对微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事项,予以取消、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能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给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给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保留为政府的审批事项。
第四、对属于政府审批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委托、下放给区、县级市实施;对属于区、县级市管理的事务,委托给区、县级市审批;对于既可以由市级审批,也可以由区、县级市审批的事项,直接确定由区、县级市审批,市级不再审批;对于目前由区、县级市“审核同意后上报”的事项或“初审、审核”的事项,保留为区、县级市的审批事项,市级不再审批;对于由县级市报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事项,除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外,由县级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第五、对于保留为市级政府的审批事项,按照下列原则进一步进行精减:属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增设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审批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批事项,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审批事项;同一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六、在清理的过程中,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编制并纳入我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事项。
(二)优化审批流程。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清理和精简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要注重科学合理地优化审批程序。一是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本部门具体的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二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体内循环、协调配合、限时办结”的审批办理机制,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制定“并联”审批的程序性规定,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主体、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责任等;四是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发展改革部门与土地、信贷、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审查环节上的衔接。
(三)完善审批监管体系及各项配套制度。一要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众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二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制度、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等,推进依法审批。三要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的监督机制,健全审批责任的追究制度,对超越职权审批、不按规定实施审批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达到提升审批的质量和效能的目的。
三、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
(一)清理审批事项的时间安排。
动员大会后,各单位应立即着手开展自清自查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工作。5月15日前,市直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拟下放给各区、县级市的审批事项的情况及目录报送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市审改办要抓紧时间对各部门拟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于5月30日前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审改联席会议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转发各区、县级市。
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结合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的决定和目录,拟定本地区保留、取消、调整、转移审批事项的意见及目录,于6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市直各部门关于本部门保留、取消、调整、转移审批事项的意见及目录,于6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二)审查验收的时间安排。市审改办对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目录及相关材料,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我市2009年保留、取消、调整、转移审批事项的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议,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公布清理结果的时间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我市2009年保留、取消、调整、转移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及目录。这项工作于9月30前完成。
(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时间安排。市政务管理办、市监察局以市政府审定的我市2009年保留、取消、调整、转移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及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这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同志们,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才能做出成效。我相信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圆满地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改革任务。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