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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公众参与立法情况的说明
【字体:  】        2010-06-23 10:05      来源:

 

  为保障规章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在《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和我办采取各种方式开展了立法的公众参与,通过发布公告、网站公开、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针对主要问题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立法方式

  (一)专家论证。

  2009年6月12日,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广东迎宾馆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省法制办、市中院行政庭、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立法专家到会,对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各级政府及其调处机构的事权划分、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定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我办参与了该次论证。

  (二)文稿挂网。

  在规章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及我办先后两次将征求意见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市林业和园林局于2009年7月至8月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和初稿注释稿在市林业和园林局官方网站“广州林业网”公开发布,自7月23至8月22日,以电子留言板、电子邮件、邮政信函、电话等多种方式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2.我办与2009年9月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和送审稿注释稿在本办官方网站上发布,自9月1日至15日,以网上留言、电子邮件、邮政信函、传真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立法座谈。

  2009年7月29日,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广州市龙眼洞凤凰山宾馆举办了征求公众代表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公众代表的意见。

  二、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市林业和园林局和我办对征求到的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处理。

  (一)关于机构与经费表述。

  由于机构改革要求,目前,区、县级市林业部门除白云区和增城、从化市有设立专门机构(山林纠纷调处办)外,其它区、县级市的调处工作都由林业科(林政科)兼顾,林业科(林政科)一般只有两名工作人员,林权争议处理基本上存在没人员、没经费、没交通工作的“三没”状况。因此,立法座谈时,基层部门强烈要求在规章中“设立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落实经费”。鉴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意见没予采纳,对机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表述。

  (二)关于实体确权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集体林地权属变更、四至界线、连续使用林地、无证林地使用权的确定等实体确权内容作了规定,其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省对在各个时期对上述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但立法专家论证会上专家普遍认为上述设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建议删除。对此意见采纳。

  (三)关于不予受理情形。

  专家对原征求意见稿中不予受理情形的设定第(一)项“提供真实有效林权归属证明材料”的规定,认为在受理时难以认定,不适合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建议予以删除。结合省规定对受理条件的规定,对此意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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