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列入我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度计划修订项目。该《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推进我市双拥优抚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提高立法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广州市民政局现公开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市拥军优属立法工作献计献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办法》基本情况
《办法》施行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也从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做法,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办法》有必要进行及时修订。
二、修订依据
《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政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结合我市拥军优属实际工作制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增加了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减免规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内容,将烈属、义务兵家庭、残疾军人享受优待金有关内容并入《办法》,把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列入补助优待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有关名称表述。
四、公告时间
从2010年6月13日起至7月12日止。
五、建议和意见提交途径
市民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向广州市民政局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一)邮寄至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78743,83178863)。
(三)电子邮件反馈:wmshil@sina.com。
(四)市民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进一步巩固国防安全,促进和谐广州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行政管理体制)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市)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支持部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政府及部门支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政府及部门科技教育拥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人才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政府及部门支持部队创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第九条(保护军事设施)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处理军地矛盾纠纷)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军车免费通行停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车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专用通道。车站、机场、码头、旅游区、商场、酒店、医院等所有公共场所停车场,军车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优先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站、码头、航空港、金融机构和其它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设专门窗口或优先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参观)
市、区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自然风景区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购门票。
第十四条(军人交通优待)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地铁等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民航班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义务兵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地铁等交通工具,现役军官、士官享受半价优惠。具体办法由交通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经营的国内民航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地铁均有承担优待残疾军人的社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残疾军人的优惠票。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拥军优属)
各级政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处理军人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就业安置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优先安排上岗;不得将他们安排到特困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完成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照顾安置。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和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
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就业优待)
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与本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官、义务兵应计入该家庭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对优抚对象全迁户要优先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入学入托优待)
现役军人子女(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烈士遗属、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入托或入学,教育部门应按照《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优抚对象的住房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各级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租住政府廉租房给予优惠。
(二)家居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建房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有住房困难的,由区、镇财政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住房维修补助或优先纳入农村安居工程计划。
(三)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本市户口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优待金)
烈属,享受抚恤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有工作单位的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遗属,义务兵家庭,孤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给,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逐步调整提高。
(二)在职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原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传染病津贴、交通补贴除外)标准由原单位按时发给。
(三)有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遗属(含单位供养、补助)所需优待金由其所在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中央、省驻穗单位自行统筹发给;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发放。
(四)符合享受优待金条件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明到发放单位或街民政办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优待金。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一户一处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政府集中供养)
在乡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农村五保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待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或街、镇敬老院专门设立光荣楼(间)集中供养。
第二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粤民优〔2007〕7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给予门诊补助和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在城镇就业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各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
(三)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参保所需费用从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四)在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参保所需费用从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五)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就医优惠)
现役军人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享受抚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按有关规定减免部分治疗、护理费用。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九条(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十条(拥军优属经费保障)
拥军优属安置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奖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区、县级市实施)
各区、县级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1999年8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详情请点击http://www.gzmz.gov.cn/content.aspx?id=634123888753378906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