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广州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教授、朱最新教授,华南师范大学伍劲松副教授和市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总体上对《办法》予以了肯定,认为《办法》对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现象。与会专家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关于行政备案的定义。
有专家提出,《办法》中的行政备案,涉及的内容类似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可以参考。
有专家提出,查了2000年以来的行政法规,备案本意是报告,以及后备考察。同意行政备案是一种行政行为,绝大多数行政备案都有法律效果。关于备案的目的,要看到积极的意义,应是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而不是“收集行政管理相关信息”,建议在第二条定义中删除“收集行政管理相关信息”。
最后,专家们对第二条行政备案的定义进行梳理,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报送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材料,以便存档备查的行为”。
二、关于如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备案。
针对大量法律、法规、规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备案,由于《办法》只是地方性政府规章,专家们建议,只能在《办法》中作出除外规定。
三、关于行政备案的设定。
有专家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备案”。
有专家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一项:“涉及实现公共服务职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关于第七条,有专家建议,可将事前行政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予以列举。
四、关于行政备案的退出机制。
有专家认为,建立行政备案的退出机制很有必要,建议在退出机制中分二款进行表述,即分别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正式备案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临时性备案作出规定。对于临时性备案,期满后有必要保留的,应当及时制定政府规章。
五、关于行政备案的实施。
有专家建议增加一条有关行政备案实施的原则性条款,同时,在该条款中明确,特别法对行政备案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行政备案的办结期限。
关于行政备案办结期限,专家们建议,要考虑行政相对人报送材料的方式分类进行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现场报送材料的,原则上要现场办结;对于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结。
七、关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有专家认为,对不报送备案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是必要的,但在这方面要注意与特别法的关系,要表述出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