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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日期: 2011-11-16     来源:
 

 

穗府法〔2011〕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现将《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做好组织参加我办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依时严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工作,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编号是指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除按照公文程序规定标注发文文号外,同时标注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识别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公布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本办法所称统一公布是指将各部门已经正式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载体(统一公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广州政报》是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统一公布平台。

  市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办”)门户网站上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以下简称“文件检索系统”)是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统一公布平台。

  第四条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未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制发布,不得加注统一编号,不得进行统一公布。

  第六条 发文部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注统一编号。

  统一编号由行政区划名称的拼音首个字符、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数字代码(03)、年份和3位数字序号四部分组成,打印字体为3号仿宋。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书写为“GZ0320×××××”。

  第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的,发文部门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编定文号后,向市法制办领取统一编号,然后再正式印制发布。

  市政府部门领取统一编号,通过文件检索系统后台上传电子文本时即时取得。

  第八条 发文部门应当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向市法制办抄送两份正式纸质文本。

  对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在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电子文本。

  对不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其纸质文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电子文本,同时送《广州政报》按期公布纸质文本。

  第九条 文件检索系统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查询。

  《广州政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的电子文本与《广州政报》刊登的纸质文本不一致的,以《广州政报》刊登的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未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载体之一统一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区、县级市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平台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