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发布日期:
2011-09-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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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清理标准和清理要求按照国务院《通知》(详见附件1)中“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部分所提的要求实施,清理程序按照我市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清理中涉及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原发布单位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清理中建议废止或修改规章的,由市法制办汇总后会同原起草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政府或上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谁使用、谁建议”原则。即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实施或依据的市政府规章或市政府、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清理必要的,应当提出清理建议。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在10月31日前完成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并相应填写相关表格反馈市法制办。
清理中需填写的有关表格资料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使用,网址:www.gzlo.gov.cn。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附件: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附件网站: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sfzb/gfxwjxz/li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