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指南
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的行政执法投诉。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范围
(一)受理下列投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受理下列投诉:
1、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进行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话、走访等投诉,由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制作笔录。
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和答复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立案后组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三)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投诉案件经调查、审查后,投诉情况属实,且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可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四)送达。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将《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送达有关行政执法主体。
(五)时限。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